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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行业预提费用的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2020/6/28    来源:   阅读次数:659
     

      房地产开发经营是资金高度密集的行业,项目拿地及开发建设都需要大量的资金。为了有效的提高资金的使用,节约资金成本,开发商在项目规划时,一般会将能尽快回现的比如普通住宅、公寓等业态先行开发销售,而往往会将一些比如幼儿园、学校、会所等公共配套设施延后建设,从而导致这些应分摊的过渡性成本发生滞后。

      同时由于开发建设的特殊性,在项目竣工备案交付时,一般很难保证竣工决算金额都能完成工程决算审计,因此会造成工程成本无法在项目竣工备案时准确计量。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就视同工程完工,并要求在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

      如果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因此为了降低税收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房产财务人员会对相关的成本费用进行预提。

      实务中,普遍的成本预提类型如下:

      (一)未最终办理结算的出包工程,按照合同金额的10%预提;

      (二)尚未建设造或尚未完工的公共配套设施,按预算造价预提建造费用;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按缴费标准规定计算预提;

      (四)对已办理最终结算的但尚未取得发票的出包工程预提费用;

      (五)对尚未完工或者尚未全额取得发票的甲供工程预提费用。

      其中出包工程预提费用金额最大,单项目少则几千万,多则几亿、几十亿元,它也是影响房地产企业汇算清缴纳税调整的重点项目。预提费用虽然对房地产企业有利,但如果对预提成本费用的限制性条件和要求控制不到位,就会给房地产企业带来巨大的税收风险。通常的风险主要表现在:

      (一)预提费用超过规定标准的税收风险;实践中,部分房地产企业习惯于依据企业内部制定的项目预算总额的一定比例,或者以预算总额与出包合同累计到票金额的两者之差数来预提费用,这些做法虽然简便易行,但与税收文件对预提费用的规定条件和要求不符,存在较大税收风险。

      (二)未取得相关合法、有效发票的税收风险;依据31号文件第34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因此,出包工程办理最终结算后,前期已预提费用在本年度汇缴期到期前未取得相关合法、有效发票的,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处理。

      (三)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明资料的税收风险。出包工程未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应提供工程预(决)算书、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结算书等证明资料,否则不得预提该项费用。

      作为财务人员,既要保证企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还要保证企业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那么就必须要对相关的税收法规清楚的了解。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预提成本影响最大的三个税种为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一)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税法规定,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因此在销项税额既定的情况下,进项税额就决定了房地产企业应纳增值税的金额。而进项税额的抵扣,又有严格的要求,即必须要有合法合规的票据,或是增值税专票、或是海关缴款书或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按照票面上注明的金额作为进项税额,也可以对一些比如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高铁票、等按照票面金额计算进项税额。但是,预提成本费用由于尚未取得发票,因此无法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从而导致企业提前缴纳增值税,占用企业资金。

      (二)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二十一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三)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税发[2009]31号规定,房地产企业可以对出包工程、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和公共配套设施成本进行预提费用,但是第三十二条规定仅有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可以预提,其他费用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1、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此条款正确的预提费用标准为:

      【(预提费用金额≤未竣工结算出包工程的发票不足金额)÷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出包工程的合同总金额】≤10%。

      2、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3、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根据以上分析,房地产企业在对相关成本进行预提时,一定要严格对照税法文件规定的相关限制条件和要求执行,避免带来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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